有关东莞市友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,管理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,结合职工债权调查的情况形成后附职工债权报告,现依法进行公示,公示期限自2025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。
如职工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,可在2025年3月14日前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;管理人不予更正的,各职工可在公示期届满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公示期届满时未提出书面异议,也未提起诉讼的,视为对本次公示的《职工债权清单》记载的债权无异议。
东莞市友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
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
附:(2024)友联破管字第Z009号《东莞市友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报告》